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章 理事
第四章 理事长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管理层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修改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理事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的根本任务和相关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征选、推选或公开招募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2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各方代表7名,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文化机构、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构成。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七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八)审议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十)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并报举办单位审核通过;
(十二)沟通协调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馆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干扰本馆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四章 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监事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理事会审核、聘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馆长等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检查、监督本馆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三)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要求馆长报告本馆业务情况;
(五)有权对本馆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权对本馆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须经举办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委书记、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一)博物馆理事章程;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博物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博物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博物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陈展及公众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煌上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南昌市煌上煌酱卤博物馆登记事项的,以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